移民神蹟(上)

撰文

  我們一家四口(William、Jasmine、Michelle、Hank)原居於臺灣臺北。我與妻子 Jasmine 各自擁有一份不錯的工作,我在金融界服務,而Jasmine則任職於國際貿易領域。

  1996年,加拿大對具備貿易專業的人才開放移民管道,我們便委託移民顧問公司為全家申辦加拿大永久居留手續。

  1997年,我們全家前往新加坡參見面試。 

  1998年,移民局通知我們前赴加拿大報到並完成登陸手續。登陸後,我們在當地處理了一些安頓事宜,順道旅遊了九天便返回臺灣。其後由於種種變故,未能即時做出定居加拿大的決定──當時我與妻子的事業正處於升遷關鍵期,兩個孩子尚且年幼,加上我父親與岳父相繼罹患重病住院;更關鍵的是,移民公司當時向我們保證,手上持有的四張「移民紙」(即登陸證明文件,Record of Landing)在法律上具永久效力,要我們安心,無須擔憂居留身分失效。

  因此自1998年至2005年間,我們全家僅在加拿大停留了九天。2002年,加拿大政府為了健全移民管理與因應法規變革,正式推行永久居民卡(楓葉卡,PR Card)制度。到了2005年,移民局透過移民公司通知我們必須前往加拿大再次接受面試(Re-interview)。於是我們全家再次抵達加拿大。當時大女兒Michelle即將九年級畢業,小兒子Hank則就讀五年級。在經歷無數次家庭會議與激辯後,我們決定先安排女兒在當地寄宿家庭(Homestay)就讀。期間所有在加拿大的接送與安家事務,均全權委託Luis先生協助辦理(當時並不知曉Luis是虔誠的基督徒,而我們全家在臺灣則是傳統佛教徒)。安頓好女兒後,我、Jasmine與Hank便先行返回臺灣。

  回臺之後,我們始終掛念隻身在外的Michelle。經過一番現實考量與商討,我毅然決定提前退休,隻身前往加拿大陪伴女兒。豈料抵達加拿大一個多月後,便收到移民局寄來的一封厚信,內附四張為期僅一年的臨時永久居民卡、一張離境令(Departure Order),以及一份移民上訴申請表(Notice of Appeal)。這對我們而言無疑是晴天霹靂!在透過長途電話與Jasmine審慎商議後,我們決定正式提出上訴,並由移民公司安排合作的本地律師為我們全權代理上訴事宜。

  在加拿大除了照顧女兒起居,生活極為清閒,Luis先生便時常開車接送我,引導我接觸教會團體並參加小組團契。我在臺灣職場原是呼風喚雨的主管,如今面臨棘手的身分危機卻束手無策,內心備受煎熬。Luis誠懇地建議我放下焦慮,恆切禱告。起初我將信將疑,並未真正放在心上;過了一段時間,因生活單調且求助無門,心想不妨姑且一試。未料越是禱告,內心越發平靜,深覺人力已盡,唯有仰賴上蒼。自此,我每天一有空閒便屈膝祈禱,內容始終圍繞著家人的移民難關,祈求上帝施恩憐憫,每日禱告達七、八次之多。

  2006年,審理委員辦公室通知將於2007年召開移民上訴聽證會(Hearing),Jasmine與Hank遂專程自臺灣飛抵加拿大出席。聽證會當日,出席者包括審理委員、移民局代表律師、我方代理律師以及我們夫妻兩人。我們夫妻採隔離訊問,先由我入室受審,Jasmine則在場外等候。前段程序我皆如實應答,未料移民局律師突然出示一大疊申請卷宗,指著文件上的簽名質詢:「這是你的親筆簽名嗎?」我核對後承認屬實。該律師隨即向審理委員指出,該份文件中記載我們全家早於1998年即在加拿大置產定居、子女入讀當地學校、夫妻兩人均已覓得在地工作等情節,經查證皆與事實完全不符,涉嫌虛偽陳述(Misrepresentation)。

 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,原來我們因涉嫌虛報資料而面臨遣返指控。委員詢問我對文件內容是否知情,我據實以告:臺灣人委託專業代辦移民公司的習慣,向來出於全心信任;代辦機構指示在何處簽名,我們便依言簽署,對虛構內容一無所知。此時我靈機一動,補充道:「我大學時修習過基礎法律課程,深知法理上有一條重要精神,即保護『善意第三人』,相信世界各國的法治原則亦當如是。」

  隨後換由Jasmine入室應訊,她的陳述與我不謀而合,委員僅額外向她確認了學歷背景。詢問結束後,我們退回等候室,由審理委員與雙方律師進行閉門協商。隨後我方律師前來傳達兩條出路:第一,選擇堅持上訴到底,但依現行客觀法理判斷,勝訴希望極其渺茫,幾乎注定敗訴;第二,主動撤回上訴,全案便予結案註銷,不留虛偽陳述之不良紀錄,五年後全家仍可依法重新遞件申請移民。我與Jasmine仔細權衡後,認為主動撤件等同默認自己蓄意欺瞞,若堅持走完法定程序,至少還保有一線轉機。於是我們毅然決定繼續上訴。散庭後,該律師在法院外嚴正告誡我們:在加拿大類似的虛偽陳述訴訟中,行政官署處分向來極為嚴謹,民眾提告抗辯鮮有勝訴先例,囑咐我們要做好敗訴與承擔繁複後續處分的心理準備。我們懷著無比沉重與忐忑的心情各自返家,唯有更加迫切地向上帝禱告。

  2007年,我正式受洗歸主。豈料受洗後不久,便收到移民上訴審裁處寄來的公函,載明原任律師已正式解除委任,要求我們另聘法律代表或以書面形式補呈答辯狀(Written Submissions)。面對這突如其來的雙重打擊,我們一時手足無措……(下期待續)

*人工智能生成圖片

(讀者投稿)撰文:陳正明(Willia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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